政治檔案條例 第2條 法規:政治檔案條例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2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政治檔案之徵集、整理、保存及開放應用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辦理之;政治檔案之研究、出版、展示及教育推廣等事項,由文化部會同相關機關(構)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