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檔案條例 第12條 法規:政治檔案條例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2條 檔案局就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之申請作成決定前,得以書面通知檔案移轉機關(構)或相關機關(構)表示意見。受通知機關(構)應於十日內表示意見;屆期未表示意見者,視為無意見。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治檔案如有平復司法不法、賠償、補償或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之急迫情事者,申請人得以書面敘明理由請求優先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