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檔案條例 第14條 法規:政治檔案條例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4條 開放政治檔案如涉爭議事項,得由檔案局邀集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審議之,並排除第十一條所列人員。前項爭議處理之運作方式及其他應行事項,由檔案局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