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檔案條例 第16條 法規:政治檔案條例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6條 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對所保管之政治檔案,以毀棄、損壞、隱匿之方式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