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第2條 法規: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第2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依本標準之規定收費。但政治檔案以外之檔案,於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得依其規定收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