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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複製檔案,依所附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並以機關現有設備製作提供之。
民眾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檔案者,依前條規定收取閱覽、抄錄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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