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班計程車」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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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排班計程車:領有機場排班登記證之計程車。二、巡迴計程車:未領有機場排班登記證之計程車。三、自律委員會: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為管理其內部營運等事項所成立之自律性組織。四、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依…
-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3條 …場排班登記證之核發,得由民航局委託航空警察局執行之。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之營運監督、駕駛人管理及績優駕駛人選拔獎勵等相關營運管理事項,得由民航局委託機場公司執行之。第二項及前項之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
-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6條 …如。二、應儀容端莊、服裝整潔、態度良好、並不得離車他往。其中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均應穿著制服。三、不得在機場停車場、排班車道或機場其他處所維護保養或洗車。四、在機場拾得之遺失物或發現車中遺留之財物,應送警招領。五、不得規避或…
-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7條 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除應遵守前條規定之事項外,加收停留服務費者,並應置放車資價目表於明顯處,供乘客參考。機場排班登記證與相關標識之配掛及漆繪規定如下:一、機場排班登記證佩帶於駕駛人左胸前。二、車輛標識漆繪於前門兩側。
-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8條 排班計程車營運以一人一車一機場為限,並以駕駛人為負責人。如分別取得不同機場排班登記證者,應於取得第二張機場排班登記證後七日內,主動繳回一張機場排班登記證予原發證單位。前項經核准辦理人、車登記取得機場排班登記證後,駕駛人不…
-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9條 排班計程車依規定於排班計程車指定上客處載客者,客運運價除依規定費率計收外,得視各機場所在地之運程狀況另加收停留服務費。前項停留服務費由該管轄區之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共同擬訂,報請民航局核轉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
-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13條 航空警察局得視桃園機場實際需要分別設定排班計程車駕駛人數限額及備補數額,報民航局核定後辦理公開登記,就合於下列條件之計程車客運業選定後,核發桃園機場排班登記證:一、車輛機械功能良好,設備齊全,車容整潔者。二、自汽車出廠後…
-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14條 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應保留百分之二十由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擔任、保留百分之五由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擔任及保留百分之九由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擔任。前項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登記排班登記證公告日前連續…
-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15條 辦理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登記、發證之程序如下:一、公告。二、登記及文件初審。三、製作抽籤名冊。四、公告抽籤日期、時間、地點及營業起訖日期與期間。五、公開抽籤及製作中籤名冊。六、分發中籤通知、文件複審及車輛檢查。七、舉辦駕駛…
-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16條 計程車駕駛人申請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登記者,應依規定期間填具排班計程車登記申請表、初審表各一份,併檢具下列文件影本向航空警察局繳交,以供初審:一、國民身分證。二、職業駕駛執照。三、執業登記證。前項計程車駕駛人中籤後,應依規…
-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18條 領有有效桃園機場排班登記證之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評選為績優駕駛人獎勵之。但曾受吊扣(銷)機場排班登記證處分者,不得評選為績優駕駛人:一、擔任自律幹部,表現卓越,成績特優。二、擔任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
-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19條 …人。前項評定時間於下屆抽籤前辦理,被評定之績優駕駛人列為下屆排班計程車保障名額;其保障名額由機場公司依營運需求決定之。
-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21條 登記合格之計程車駕駛人數量超過排班計程車駕駛人數限額時,以公開抽籤方式選定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及備補者。選定之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出缺或不敷營運時,由航空警察局依序通知備補者遞增補。遞增補者之營運期限以該屆剩餘時間為準。
-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22條 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之無障礙計程車備補駕駛人,由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擔任。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備補駕駛人,由符合第十四條所列資格之桃園市大園區計程車駕駛人擔任。除前項情形外之備補駕駛人,應保留百分之五十由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擔任…
-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24條 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應於每屆開始營運後之六十日內由應屆排班計程車全體駕駛人以投票方式選出自律幹部,成立自律委員會。前項有關自律幹部之名額由機場公司依營運需求決定。駕駛人自律公約由自律委員會提報機場公司備查後,副知航空…
-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27條 計程車客運業在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營運方式如下:一、排班計程車應依規定於指定處依序停車等候載客,不得於其他處所任意攬客搭載。但排班計程載客駛進機場在指定下客處下客後,得至巡迴計程車指定上客處順道載客。二、巡迴計程車載客駛進…
-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28條 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由航空警察局公開辦理登記,就合於下列條件者,核發機場排班登記證:一、自汽車出廠後首次領牌日之次月一日起算,在六年以內,排氣量在一千七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且車輛機械功能良好,設備齊全,車容整潔。…
-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29條 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辦理排班計程車登記、發證作業程序如下:一、公告。二、登記、審查文件與車輛檢查。三、寄發通知。四、舉辦駕駛人編組、講習。五、核發機場排班登記證。前項公告應於機場排班登記證期滿前六十日為之。
-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30條 計程車駕駛人申請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之人、車登記,應依規定日期、時間親自駕車前往指定地點,並填具排班計程車登記申請表、審查表各乙份,接受證照審查與車輛檢查外,並應繳驗下列文件:一、國民身分證。二、職業駕駛執照。三…
-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31條 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合格登記之排班計程車駕駛人應依照通知之日期、時間、地點參加執業講習、實施編組營運、推選小組長,始發給機場排班登記證,並應依規定執行排班出車服務等自律及公益事項。前項小組長當選人應推選自律委員、成立自律委…
-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32條 桃園機場、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有關法令處罰外,並吊扣其機場排班登記證十日至三十日:一、違反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二、拒載乘客。三…
-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33條 桃園機場、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有關法令處罰外,並吊銷其機場排班登記證:一、營運期間曾受吊扣機場排班登記證處分後,再有違反前條規定者。二、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並規避或抗拒執勤員警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