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桃園機場客運汽車管理 第18條 領有有效桃園機場排班登記證之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評選為績優駕駛人獎勵之。但曾受吊扣(銷)機場排班登記證處分者,不得評選為績優駕駛人:一、擔任自律幹部,表現卓越,成績特優。二、擔任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具特殊貢獻,有具體事蹟可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