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29條 法規: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三章 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客運汽車管理 第29條 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辦理排班計程車登記、發證作業程序如下:一、公告。二、登記、審查文件與車輛檢查。三、寄發通知。四、舉辦駕駛人編組、講習。五、核發機場排班登記證。前項公告應於機場排班登記證期滿前六十日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