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客運業在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營運方式如下:一、排班計程車應依規定於指定處依序停車等候載客,不得於其他處所任意攬客搭載。
但排班計程載客駛進機場在指定下客處下客後,得至巡迴計程車指定上客處順道載客。
二、巡迴計程車載客駛進機場在指定下客處下客後,得至指定上客處順道載客,不得停留候客或於其他處所任意攬客搭載。
但經勤務警察或服務人員指揮載客者,不在此限。
三、無排班計程車於機場候客營運時,勤務警察或服務人員得指揮或通知巡迴計程車進入機場載客。
四、無障礙計程車得於機場指定地點接送預約之行動不便旅客,不得長時間停留或任意攬客搭載,該指定停車地點停車數量不得逾所規劃車位數。
前項排班計程車、巡迴計程車與無障礙計程車指定上客處及載客秩序由航空警察局臺北、高雄分局協調臺北、高雄國際航空站設置並督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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