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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辦理排班計程車登記、發證作業程序如下:一、公告。
二、登記、審查文件與車輛檢查。
三、寄發通知。
四、舉辦駕駛人編組、講習。
五、核發機場排班登記證。
前項公告應於機場排班登記證期滿前六十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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