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桃園機場客運汽車管理 第15條 辦理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登記、發證之程序如下:一、公告。二、登記及文件初審。三、製作抽籤名冊。四、公告抽籤日期、時間、地點及營業起訖日期與期間。五、公開抽籤及製作中籤名冊。六、分發中籤通知、文件複審及車輛檢查。七、舉辦駕駛人編組、講習。八、核發桃園機場排班登記證。前項公告應於機場排班登記證期滿前六十日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