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除應遵守前條規定之事項外,加收停留服務費者,並應置放車資價目表於明顯處,供乘客參考。機場排班登記證與相關標識之配掛及漆繪規定如下:一、機場排班登記證佩帶於駕駛人左胸前。二、車輛標識漆繪於前門兩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