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24條 法規: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桃園機場客運汽車管理 第24條 桃園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應於每屆開始營運後之六十日內由應屆排班計程車全體駕駛人以投票方式選出自律幹部,成立自律委員會。前項有關自律幹部之名額由機場公司依營運需求決定。駕駛人自律公約由自律委員會提報機場公司備查後,副知航空警察局;修正時亦同。駕駛人自律公約尚未備查前,駕駛人應遵循機場公司公告事項或沿用前屆之駕駛人自律公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