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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處務規程 第4條 企劃研究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海洋生物科學研究及建教合作。二、與國外博物館、國內相關機關、學校、團體之學術及館際交流合作之企劃。三、海洋生物相關專業圖書、期刊之企劃及執行。四、館務長期發展方向及營運管理計畫之訂定。五、其他…
  2. 行政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備條件認定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3. 行政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備條件認定辦法 第3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最近二年無違反勞動法規,為建教合作機構無下列情事之一:一、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五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二、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或第八十條規定處罰。三、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
  4. 行政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備條件認定辦法 第4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終止勞動契約人數,指建教合作機構依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資遣通報屬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情形終止勞動契約之人數;所稱員工總人數,指學校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辦理建教合作當月一日建教合…
  5. 行政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備條件認定辦法 第5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建教合作機構非從事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應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審議小組審議或建教合作專家小組至建教合作機構辦理現場評估認定。
  6. 行政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備條件認定辦法 第6條 建教合作機構參加建教合作應符合第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規定,其應備之證明文件如下:一、訓練場所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證明。二、最近二年無違反勞動法規證明。三、最近二年終止勞動契約人數未超過員工總人數百分之十…
  7. 行政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備條件認定辦法 第7條 申辦建教合作之機構,其訓練場所雖無第二條所列情事,必要時,仍得由依本法第九條組成之專家小組會同勞工主管機關進行現場評估認定之。
  8. 行政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備條件認定辦法 第8條 …三條所定最近二年之計算,自學校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辦理建教合作當日之前一日往前依曆計算。但其往前計算至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四日生效日止,未滿二年者,以計算至生效日為限。
  9.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0.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4條 建教生因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時,得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學校申請協調,並得同時向本部提起申訴;其僅向學校申請協調且對協調結果不服者,亦得依第五條規定,向本部提起申訴。建教生申請協調並同時或先後提起申訴者,應通知本部…
  11.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5條 建教生應自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之次日或收受協調紀錄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部提起申訴。本部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12.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9條 審議會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得通知申訴人、建教合作機構、學校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
  13.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0條 …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逾三十日,由本部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並副知建教合作機構及學校。
  14.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2條 審議會作成審議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後,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審議決定確實執行。
  15.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學分採計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6.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學分採計辦法 第2條 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其得採計為學分者,應符合下列基準:一、訓練內容與專業科目課程內容相符。二、具有符合前款訓練內容所需之設備。三、具備足夠之訓練能力及指導人力。
  17.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學分採計辦法 第3條 …時,始得採計為一學分。二、學分數之計算方式如下:(一)輪調式建教合作:以三個月一期為原則,三學年共六期;每期採計四學分,總計以二十四學分為限。(二)階梯式建教合作:於三年級全年實施,總計以十六學分為限。(三)實習式建教合…
  18.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學分採計辦法 第4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指派專業科目教師至建教合作機構考查下列事項;經考查合格者,始得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一、建教生訓練週記。二、建教合作機構訓練、指導及輔導人員對建教生之考評結果。三、其他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之訓練情形及特殊…
  19.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3條 …設置。七、特殊教育處:辦理特殊教育十八班以上者,得設置。八、建教合作處:辦理建教合作十八班以上者,得設置。九、進修部:辦理進修教育者,得設置。十、資訊室、研究發展處、技術交流處或其他處(室):得視業務需要設置。
  20.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5條 …媒體各組。六、實習處:得設實習、就業輔導、技能檢定各組;辦理建教合作在十七班以下者,得設建教合作組。七、學校辦理實用技能學程六班以上者,得視實際需要於適當單位增設實用技能組。八、學校辦理特殊教育班二班以上十七班以下者,得…
  21.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7條 …上者以此類推。八、導師:每班置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兼任,但建教合作班得依需要增置導師員額;特殊教育班導師,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規定設置。九、兼行政職務人員:(一)學校得置副校長一…
  22.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23.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2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之實施成效進行考核。各級主管機關為實施前項考核,應訂定年度建教合作考核實施計畫及考評表冊,並遴聘相關職業類科領域之專家學者、團體及機關代表,組成考核小組…
  24.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3條 …對學校考核之項目及基準,規定如下:一、行政措施及運作:(一)建教合作規劃及發展計畫之訂定。(二)辦理建教合作相關單位及人員之設置。(三)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辦理建教合作機構之遴選。(四)對本法第九條現場評估建議之改善。(五…
  25.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建教合作機構考核之項目及基準,規定如下:一、行政措施及運作:(一)建教合作理念及願景。(二)建教合作相關單位及人員之設置。(三)學校建教合作協調會運作之參與,及依協調會決議之執行。(四)建教生及家長意見之處…
  26.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5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之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具有特色及具體成果者,予以加分。
  27.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7條 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就特定學校或建教合作機構之部分項目,進行專案考核。
  28.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8條 受考核學校或建教合作機構對考核結果有不服者,得自收受考核結果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內,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申復;主管機關應自接受申復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複核,並通知申復學校或建教合作機構。
  29.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9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之結果,一等之學校,得給予獎勵;四等以下之學校,依本法處分,並得依相關法規規定,減少或停止部分或全部之獎勵或補助經費,或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
  30.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10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考核之結果,一等之建教合作機構,得給予獎勵;五等者,一年內不得參與建教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