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備條件認定辦法 第7條 法規: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備條件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7條 申辦建教合作之機構,其訓練場所雖無第二條所列情事,必要時,仍得由依本法第九條組成之專家小組會同勞工主管機關進行現場評估認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