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2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2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之實施成效進行考核。各級主管機關為實施前項考核,應訂定年度建教合作考核實施計畫及考評表冊,並遴聘相關職業類科領域之專家學者、團體及機關代表,組成考核小組。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前項考評表冊進行自評,再由考核小組依前項實施計畫至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進行考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