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4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4條 建教生因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時,得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學校申請協調,並得同時向本部提起申訴;其僅向學校申請協調且對協調結果不服者,亦得依第五條規定,向本部提起申訴。建教生申請協調並同時或先後提起申訴者,應通知本部審議會,審議會於協調未有結果前,得暫停審議。建教生之父母、監護人,得為建教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