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審議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審議會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本部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補聘,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審議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