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5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5條 建教生應自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之次日或收受協調紀錄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部提起申訴。本部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