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10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0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考核之結果,一等之建教合作機構,得給予獎勵;五等者,一年內不得參與建教合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