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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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22條 …長,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屬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或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其試運轉計畫及試運轉報告之受理、核可及核准,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第一項試運轉計畫及試運轉報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2條 …場)、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28條 …:由事業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三、委託清除、處理:(一)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二)經執行機關同意,委託其清…
-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55條 …處理事業廢棄物違反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三、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設施所屬之公營事業或民間機構違反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定管理辦法。四、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之操作及檢測違反依第三十七條…
-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70條 執行機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處理或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提供處理設施之事業,得清理轄區以外之廢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得限制之。
- 行政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事業、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以下簡稱設施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專業技術人員),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
- 行政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條 …區內產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所認定之一般及事業廢棄物。二、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係指由產出廢棄物之園區內設立之機構共同投資,或園區內設立之機構聯合具清除處理廢棄物專業機構加入投資,所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三、廢棄物清除、處理…
- 行政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3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先取得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之設置許可後始得設置。設置完成後,並應向管理局申請核發共同清除處理操作許可證後,始得清除處理廢棄物。
- 行政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4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具備條件如下: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所加入之清除處理廢棄物專業機構總投資比率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二、置專任清除管理員一人、處理管理員二人以上。三、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者,應由乙級或甲級清除管理…
- 行政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設置許可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一、申請表。二、投資股東名冊及其投資資本比例等相關資料。三、廢棄物清除設施及機具配置說明書。四、廢棄物處理設施規格功能、處理能力說明書。五、工程計畫說明書。六、污染防治及監…
- 行政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6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申請操作許可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一、申請表。二、清除、處理管理員證明文件。三、廢棄物清除設施及清運機具車籍資料清冊。四、廢棄物處理設施完工驗收證明文件。五、試運轉功能檢驗報告書。六、污染防治監測報告書。七…
- 行政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7條 管理局於核發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之設置及操作許可時,應副知環保主管機關。
- 行政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8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定期向管理局申報營運、操作及檢測紀錄,其申報及保存方式,比照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之規定。管理局得派員進行前項申報紀錄資料之調閱及追蹤查核,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配合相關資料之提供。
- 行政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9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許可內容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許可內容登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投資股東名冊及清除、處理技術員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管理局申請變更。…
- 行政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0條 清除、處理管理員從事共同清除處理業務,應負責其所受僱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廢棄物清除、處理操作之管理,並應審查簽署管理局或環保署指定申報之相關文件。
- 行政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1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之清運車輛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辦理。
- 行政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3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經管理局撤銷或廢止許可後,其未完成之清除處理業務,應於限期內由原股東委託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理,並將執行完成之報告書提送管理局核備。
- 行政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4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欲終止營業者,應於三個月前提終止營業後原受託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計畫,向管理局申請核准。
- 行政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5條 取得設置許可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於完成貯存設施設置後,得經管理局核准後先行接受園區廢棄物暫時貯存。前述暫時貯存之總量不得超過該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之六個月處理量,且貯存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期限屆滿前仍未取得共同清除處理操…
- 行政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4條 …用機構清除或再利用機構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三、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除。四、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
- 行政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以下簡稱共同清理機構),指由營造業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與營建有關之事業,共同投資合作或聯合具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意願之業者加入投資所設立之機構。
- 行政經濟部工業局辦事細則 第6條 …、工業廢棄物資源化推廣輔導、工業廢棄物清理之輔導、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輔導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