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第10條 清除、處理管理員從事共同清除處理業務,應負責其所受僱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廢棄物清除、處理操作之管理,並應審查簽署管理局或環保署指定申報之相關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