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4條 事業廢棄物除於廠(場)內再利用者外,其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依下列方式為之:一、事業自行清除或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二、再利用機構清除或再利用機構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三、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除。四、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