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事業:指本法第二條第四項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營造業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與營建有關之事業。二、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添加物、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或經本部認定之用途行為。三、公告再利用:指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技術成熟且廣為應用,經本部公告其種類及管理方式者。四、再利用機構:指從事再利用行為且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工商廠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