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以下簡稱共同清理機構),指由營造業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與營建有關之事業,共同投資合作或聯合具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意願之業者加入投資所設立之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