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第13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經管理局撤銷或廢止許可後,其未完成之清除處理業務,應於限期內由原股東委託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理,並將執行完成之報告書提送管理局核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