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第14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欲終止營業者,應於三個月前提終止營業後原受託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計畫,向管理局申請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