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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戒嚴法 第11條 …車輛航空機及其他通信交通工具,必要時得停止其交通,并得遮斷其主要道路及航線。六、得檢查旅客之認為有嫌疑者。七、因時機之必要,得檢查私有槍砲彈藥兵器火具及其他危險物品,並得扣留或沒收之。八、戒嚴地域內,對於建築物船舶及認為…
- 行政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10條 …位及策略。四、整體發展架構。五、土地使用配置與分區管制。六、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七、公共設施。八、開發方式。九、實施進度及財務計畫。十、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前項各款事項,得視實際需要全部或一部予以簡化,不受都市計…
- 行政飼料油脂工廠設廠標準 第4條 …儲存能量應配合生產及安全存量之需要。四、連接廠內及廠外交通之主要道路應舖設柏油或水泥路面。五、排水系統應經常清理,保持暢通,不得有異味。六、實施有效之防蟲、防鼠等病媒防治措施。
- 行政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8條 …一級營建工程者,需達車行路徑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應符合第一項之規定。
- 行政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6條 …公路法規定之省道、縣道。二、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規定之主要道路、次要道路。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交通系統或道路。
- 行政環境音量標準 第2條 …外之公路法規定之省道、縣道與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規定之主要道路、次要道路。三、道路邊地區:距離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邊緣三十公尺以內或距離寬度未滿八公尺之道路邊緣十五公尺以內之地區。四、航空噪音防制區:直轄市、縣(市…
-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12條 兩條主要道路交叉或與公路鐵路相交處,應視交通量及交通安全之需要,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與有關機關協商,儘量建立立體交叉通過之。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條 …供穿越都市之通過性交通及都市內通過性交通之主要幹線道路。六、主要道路:指都市內之省道、市道、縣道、區道及鄉道或連接鄰近市(鄉、鎮、區)間之主要幹線道路。七、次要道路:指都市內聯絡主要道路與服務道路之次要幹線道路。八、服務…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3條 市區道路依其功能分為快速道路、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等四類,並建立市區道路路網系統。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4條 …立體交叉方式與其他市區道路銜接。但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與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採平面相交,並設置號誌實施管制。二、雙向車道間應以實體分隔,各方向應為二車道以上。三、不得與鐵路或軌道運輸設施平面交叉。四、快速道路二側鄰接平…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5條 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之規劃設計規定如下:一、為營造都市友善安全環境,應留設人行道。二、道路設計須重視景觀、力求美化,應留設公共設施帶。三、依運輸特性、道路實質條件等需要,設置車道。四、與其他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平面交叉,應設…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9條 …────┬─────┬─────┐│道路功能分類│快速道路│主要道路│次要道路│服務道路││設計速率(公││││││里/小時)地││││││形分區│││││├──────┼─────┼─────┼─────┼─────┤…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1條 …道寬度依設計速率訂定,於快速道路者,不得小於三點二五公尺;於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者,不得小於三公尺;於服務道路者,不得小於二點八公尺。二、機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三、腳踏自行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四、公車專用道…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3條 市區道路平面交叉設計規定如下:一、主要道路與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平面交叉交角不得小於六十度。二、左轉、右轉專用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二點七公尺。三、平面交叉之管制以交通工程設施或交通管制措施辦理。
-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6條 市區道路標誌、標線及號誌設施規定如下:一、快速道路及主要道路配合地區交通管理或智慧型運輸系統之需要,設置或留設必要之標誌、標線及號誌相關設施或空間。二、市區道路之標誌、標線及號誌系統配合交通特性與管理整體規劃設置,並定期…
-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15條 …置。五、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六、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七、主要上下水道系統。八、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九、實施進度及經費。十、其他應加表明…
- 行政公路法 第2條 …縣(市)以上、直轄市(省)間交通及重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之主要道路。四、市道:指聯絡直轄市(縣)間交通及直轄市內重要行政區間之道路。五、縣道:指聯絡縣(市)間交通及縣與重要鄉(鎮、市)間之道路。六、區道:指聯絡直轄市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