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26條 法規: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26條 市區道路標誌、標線及號誌設施規定如下:一、快速道路及主要道路配合地區交通管理或智慧型運輸系統之需要,設置或留設必要之標誌、標線及號誌相關設施或空間。二、市區道路之標誌、標線及號誌系統配合交通特性與管理整體規劃設置,並定期整體檢討改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