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市區道路排水設計規定如下:一、市區道路新築或拓寬時,已有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地區,參照其規劃為之。無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地區,依據道路集水面積範圍內所需容納之排水量,設計適當排水設施。二、採重力式排水。但受地形高程限制者,得依需要設置抽水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