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市區道路景觀設計規定如下:一、依當地生態環境、土地使用機能及道路使用功能等需要,塑造當地景觀特色。二、街道傢俱設施採整合簡化及容易維護管理方式設計。三、道路植栽配置不得妨礙行車視線及行車安全。四、植穴尺寸依植栽種類配置,其面積應大於一平方公尺,並應儘量採連續性帶狀方式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