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8條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舖設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之一:一、鋼板。二、混凝土。三、瀝青混凝土。四、粗級配或粒料。前項防制設施須達車行路徑面積之百分之七十以上;屬第一級營建工程者,須達車行路徑面積之百分之九十以上。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應符合第一項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