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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內之裸露地表,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之一:一、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
二、舖設鋼板、混凝土、瀝青混凝土、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
三、植生綠化。
四、地表壓實且配合灑水措施。
五、配合定期噴灑化學穩定劑。
六、配合定期灑水。
前項防制設施應達裸露地面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屬第一級營建工程者,應達裸露地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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