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將營建工地內上層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輸送至地面或地下樓層,應採行下列可抑制粉塵逸散之方式之一:一、電梯孔道。二、建築物內部管道。三、密閉輸送管道。四、人工搬運。前項輸送管道出口,應設置可抑制粉塵逸散之圍籬或灑水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