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其進出營建工地之運送車輛機具,應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之一:一、採用具備密閉車斗之運送機具。二、使用防塵布或其他不透氣覆蓋物緊密覆蓋及防止載運物料掉落地面之防制設施。前項第二款之防塵布或其他不透氣覆蓋物,應捆紮牢靠,且邊緣應延伸覆蓋至車斗上緣以下至少十五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