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4條 本辦法所稱營建工程,依施工規模分為第一級營建工程及第二級營建工程。第一級營建工程之工程類別及施工規模如附表一。第一級以外之營建工程,屬第二級營建工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