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之車行出入口,設置洗車台,且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洗車台四周應設置防溢座或其他防制設施,防止洗車廢水溢出工地。二、設置廢水收集坑。三、設置具有效沉砂作用之沉砂池。前項營建工程無設置洗車台空間時,得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並妥善處理洗車廢水。第一項洗車設施於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應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不得附著污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