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之規劃設計規定如下:
一、為營造都市友善安全環境,應留設人行道。
二、道路設計須重視景觀、力求美化,應留設公共設施帶。
三、依運輸特性、道路實質條件等需要,設置車道。
四、與其他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平面交叉,應設置號誌實施管制;與服務道路平面交叉時,不得穿越中央分隔或快慢分隔設施。
但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者,得採平面交叉路口,並設置號誌實施管制。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5條
第5條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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