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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市區道路路邊停車設計規定如下:一、依停車場法之規定辦理,並不得於行車必要空間劃設路邊停車格位。
二、道路之交通服務水準達E級以下之路段,不得劃設路邊停車格位。
三、道路縱向坡度大於百分之七時,不得劃設路邊停車格位。
四、劃設路邊停車格位時,依停車需求配置汽車、機車或腳踏自行車停車格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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