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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市區道路線形設計規定如下:一、平面線形設計應與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圖說相互配合。
二、平面線形之平曲線最小半徑應依設計速率訂定。
三、車道縱向坡度應配合現地地形變化及設計速率訂定。
四、車道橫向坡度於直線段時不得大於百分之四;最大超高於曲線段時,不得大於百分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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