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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83條 …人員之離婚配偶依前條規定請求分配公務人員退休金,其給付方式依當事人之協議。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得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於審定該公務人員退休金時,按前條規定審定應分配之退休金總額並由支給機關一次發給。公務人員之退休金依…
  2.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34條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二分之一分配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所定離婚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其他法律得享有退休(職、伍)金者,其分配請求權之行使,以該政務人員得依該其他法律享…
  3.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35條 …分配政務人員離職儲金本息、一次給與或退職酬勞金,其給付方式依當事人之協議。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得通知離職儲金核發機關、一次給與或退職酬勞金審定機關於核發該政務人員之離職儲金本息、審定一次給與或退職酬勞金時,按前條規定核…
  4.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37條 …、遺屬年金或遺屬一次金者,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停止、喪失請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屆期而不繳還者,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強制執行之。前項人員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屬定期給付者…
  5. 考試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32條 …理之。前項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三人,以下列人員組成之:一、由爭議當事人雙方分別選定之第三人各一人。二、公正並富學識經驗人士一人。前項第二款之委員,應由爭議當事人雙方選定之調解委員共同推選,並為會議之主席。調解委員會應於主席確…
  6. 考試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33條 主管機關於接獲公務人員協會申請調解後,應於三日內通知爭議當事人於五日內選定調解委員,並將調解委員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具報,逾期不為具報者,視為調解不成立。
  7. 考試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34條 主管機關於接獲爭議當事人雙方選定之調解委員名單後,應於三日內通知雙方調解委員於五日內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共同推選公正並富學識經驗人士為調解委員,逾期不為具報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主管機關應備置公正並富學識經驗人士名單,供…
  8. 考試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35條 調解成立者,主管機關應作成調解書,並由爭議當事人及出席調解委員簽名;調解不成立者,應於七日內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9. 考試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39條 …抽籤選定爭議裁決委員二人。前項第二款之爭議裁決委員,應由爭議當事人雙方於接到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分別選定具報,逾期不為具報者,即由主管機關代為指定。爭議裁決案件,如因其性質特殊,而無法於第四十條所聘人員中覓妥適當人選…
  10. 考試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41條 爭議裁決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爭議當事人或其他關係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11. 考試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42條 …組成後二十日內召開爭議裁決會議,並將開會處所及期日,通知爭議當事人及其他關係機關。爭議裁決委員會應於會議結束後三個月內作成裁決書;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12. 考試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44條 爭議裁決委員會之裁決送達後,有拘束爭議當事人及其他關係機關之效力。爭議當事人及其他關係機關對於爭議裁決委員會之裁決,不得聲明不服。爭議裁決委員會裁決應為一定行為之關係機關,應於接獲裁決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回復銓…
  13. 監察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3條 …舉、彈劾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書狀或案件之當事人為其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訂有婚約者或與其有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二、現或曾為書狀或案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者。三、曾參與書狀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