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44條 法規:公務人員協會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第44條 爭議裁決委員會之裁決送達後,有拘束爭議當事人及其他關係機關之效力。爭議當事人及其他關係機關對於爭議裁決委員會之裁決,不得聲明不服。爭議裁決委員會裁決應為一定行為之關係機關,應於接獲裁決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回復銓敘部。必要時,得報請銓敘部同意延長一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