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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協會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法規章節: 第42條

銓敘部應於爭議裁決委員會組成後二十日內召開爭議裁決會議,並將開會處所及期日,通知爭議當事人及其他關係機關。
爭議裁決委員會應於會議結束後三個月內作成裁決書;必要時,得予延長。
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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