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33條 法規:公務人員協會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第33條 主管機關於接獲公務人員協會申請調解後,應於三日內通知爭議當事人於五日內選定調解委員,並將調解委員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具報,逾期不為具報者,視為調解不成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