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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協會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或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依第七條規定提出協商時,應就協商事項之性質向各該事項主管機關提出。
接獲協商案件之機關如非協商案件之主管機關,應將協商案件移轉至該案件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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