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公務人員協會以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機關。下列事項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一、章程之修改。二、理事、監事之罷免。三、會員之除名。四、財產之處分。五、有關公務人員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建議。六、收支預算之編列。七、會務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八、理事會、監事會提案之審議。九、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或國際性組織之加入或退出。十、其他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