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協會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來源如下: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政府補助費。
七、其他收入及孳息。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數額及繳納方式,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捐款人依第一項第三款之捐款支出,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列為扣除額。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