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來源如下:一、入會費。二、常年會費。三、捐款。四、委託收益。五、基金及其孳息。六、政府補助費。七、其他收入及孳息。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數額及繳納方式,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捐款人依第一項第三款之捐款支出,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列為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