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35條 法規:公務人員協會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第35條 調解成立者,主管機關應作成調解書,並由爭議當事人及出席調解委員簽名;調解不成立者,應於七日內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