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42條 法規:公務人員協會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第42條 銓敘部應於爭議裁決委員會組成後二十日內召開爭議裁決會議,並將開會處所及期日,通知爭議當事人及其他關係機關。爭議裁決委員會應於會議結束後三個月內作成裁決書;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